
紀法小課⑨?|?科研經費規范使用
重點關注
2025年7月15日,二十屆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突出強調,要強化正風肅紀反腐,緊盯科研項目評審驗收、經費管理、授牌獎勵等關鍵風險點,嚴肅查處利用項目管理權進行權錢交易、內外勾結套取科研經費等腐敗問題。通過紀法結合、數字賦能,科研領域反腐敗工作已邁入“穿透式監督”新階段。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一系列優化科研經費管理的改革措施,建立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擴大科研人員經費管理自主權,充分調動了科研人員積極性,激發了科技創新活力。但是,也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科研腐敗現象,套取、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行為時有發生。希望廣大教職工準確把握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文件規定,遵守科研倫理道德,提升規矩意識、紅線意識,確保經費全部用于項目研究工作。
科研經費使用中的紀與法
相關紀法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一)貪污賄賂的;(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科研經費紅線
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5〕2號)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重點研發計劃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科研項目審計中高風險點
1.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員,與合作單位存在關聯(包括企業法人為本人或親屬等),且未主動申明。
2.多次預算調整,將大筆項目經費以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形式轉撥給任務書中未涉及的單位。
3.利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用。
4.在項目經費中報銷無法確定業務相關性的費用(如市內交通費、圖書費、大量辦公用品費等)。
5.為規避采購或招標程序,拆分報銷票據
6.報銷費用真實性存疑(如發票連號,兩個開票單位、經營者為同一人等)。
警示案例
虛增費用套取經費
上海某大學一工程師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構業務、虛增費用等手段,在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中大肆套取資金,最終受到法律嚴懲。
該工程師在負責橫向科研項目實施及資金管理期間,為謀取私利,系統性實施違規套取經費行為:虛構業務支出、虛列人員勞務費用、虛構發放績效酬勞、虛構人員公務出差。經查實,其通過上述手段累計套取科研經費達145萬余元,所得款項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及投資。
案發后,該工程師全額退繳違法所得,但仍難逃法律制裁——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同時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違規報銷套取經費
某高校科研人員高某某濫用項目負責人職權,將科研經費及人才啟動資金、項目配套獎勵費等公款當作“私人錢包”,通過虛列開支、違規報銷等手段非法侵占32萬余元,最終受到留黨察看兩年、免職處理。
高某某在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期間,嚴重背離科研誠信要求,將職務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項目經費管理漏洞,在其負責的國家級科研項目中違規報銷機票費、通信費及商店購物等非項目相關支出,累計金額達16萬余元:在學校引進人才科研啟動經費中,以“科研調研”“學術交流”等名義,違規報銷家人機票款,通信費及商店購物開支等款項,合計6萬余元:在學校配套的科研項目組織實施與獎勵費中,通過虛開發票、偽造憑證等方式,違規報銷個人旅游費用、物業費等非科研支出,累計金額達20萬余元。
高某某的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最終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并被免職,所有違規所得被全額追繳。
利用關聯公司外協轉撥套取科研經費
原浙江某研究院院長陳某某,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在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時,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列為課題外協單位,并將課題經費200萬元和870.73萬元分別轉入關聯公司。
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沒收財產計人民幣20萬元。
(以上部分內容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國裁判文書網、各高校科技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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